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崴消防安全科技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華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