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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亞臻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崴消防安全科技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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