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崴消防安全科技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華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1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