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徐元得
- 當事人威信環保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威信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宇文即建均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 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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