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李創南
- 原告寬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寬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昌和工程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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