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尚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秋華即成室設計裝潢工程行,因本院11
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7月24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367,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