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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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