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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維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聲請,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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