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6號
- 抗告人
- 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成
- 相對人
- 余秋雄
余東鑫
呂玉安
陳麗香(即陳勝勇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臻(即陳勝勇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麗香、陳柔臻為相對人陳勝勇之承受程序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非訟事件之原相對人陳勝勇在民國114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陳麗香、陳柔臻。茲因原相對人陳勝勇之繼承人陳麗香、陳柔臻及抗告人均未為承受程序之聲明,爰依職權命陳麗香、陳柔臻為相對人陳勝勇之承受程序人,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