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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蘇正賢

  • 原告
    江淑君
  • 被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江淑君 相 對 人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812,810 元,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起訴狀、戶籍謄本、死亡醫學證明書、勞工保險局核定發給職業傷病死亡給付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喪葬費用明細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卷宗審核屬實。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其請求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部分,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非屬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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