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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家聰即黃天祥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
  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⒊債務人稱須扶養母親黃梁秀敏,應提出黃梁秀敏之親屬系統表
  ,並陳報各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攤黃梁秀敏扶養費用之比例及
  方式為何。
⒋債務人已就前置協商毀諾(包含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應就債
  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
  實提出具體證明資料,另須陳報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
  止,該段時間債務人從事何工作?及「毀諾」當時債務人之收
  入及支出情形分別為何(例如失業、轉換工作薪資減少、醫療
  支出等),此部分亦須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   
⒌債務人應陳報自111年1月起至陳報本院之日止於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數額(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分別列計)、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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