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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蘇琮竣即蘇淳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琮竣即蘇淳寬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容淑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3年1月起迄113年5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蘇0涵、蘇0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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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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