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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淑惠

債務人
黃國鑫
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113年7月30日陳報狀可知,目前債權人尚有
   台灣巧婦實業有限公司、當鋪,請分別陳報積欠之債權總金
   額、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還款進度,及更新債權人清冊。
2、依債務人提出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仍有台灣巧婦實業有
   限公司及運彩退傭之匯款支出往來紀錄,請說明目前每月之
   收入除鐵板燒工作之28,000元外,是否尚有其他兼職收入兼
   職工作?併整理及陳報近6個月之兼職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
   薪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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