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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沈品郡
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債務人提出現職之工作證明或切結書、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
  ,並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
  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
  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
  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
  ?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
  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12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1年1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
  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⒍請債務人說明向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
  ?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
⒎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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