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陳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被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告
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共識,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