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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張晉福(原名張晋福)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被上訴人
黃育堃
被上訴人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被上訴
法定代理人
人訴訟代理人 賴宥丞(原名賴宏彰)
被上訴人
王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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