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3號
- 原告
- 嚴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毅、莊玉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即該屋112年度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