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再審原告
- 張閔景
- 兼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 再審被告
-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宏
- 再審被告
-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721元,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再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