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5號
- 原告
- 杰紘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橋生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5,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65號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5,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