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 原告
- 葉建麟
- 原告
- 呂慶釧
- 被告
- 龔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房屋課稅現值雖遠低於市場價值,惟為避免法律爭議造成當事人困擾,仍暫以房屋課稅現值為基礎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訴訟標的價額待承辦法官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房屋課稅現值雖遠低於市場價值,惟為避免法律爭議造成當事人困擾,仍暫以房屋課稅現值為基礎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訴訟標的價額待承辦法官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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