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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吳彥慧

  • 原告
    鄭雅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鄭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施昭佑應給付原告22,0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則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03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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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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