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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07,586元(本金217,635,078元+起訴前利息7,572,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6,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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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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