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王參和
- 當事人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7,3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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