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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雯娟

原 告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被 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656,205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237,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12,894,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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