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5號
- 原 告
-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以隣
- 被 告
-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壽
- 被 告
-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656,205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237,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12,894,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