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
- 原告
- 陳福來
- 被告
- 蔣蓓琪
蔣蓓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583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408,800元+43,908元+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於調解程序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
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