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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陳福來
被告
蔣蓓琪

蔣蓓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583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408,800元+43,908元+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於調解程序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

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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