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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亨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舜

以上原告與被告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9,4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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