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鉑川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漢斌
- 原告
-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嘉立
- 原告
-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郁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張翠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