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金鍠勝貿易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洪振家、張翠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洪振家、張翠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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