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方春馨
- 被告
-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1年12月16日以安南土字第166980號收件、依本院91年12月13日91南院鵬執全新字第3857號函辦理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而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上開土地並換價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9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56.57㎡ 10,500元/㎡ 1分之1 156.57㎡×10,500元/㎡×1分之1=1,643,985元 合計 1,643,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