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方春馨、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顧辛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方春馨 被 告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1年12月16日以安南土字第166980號收件、依本院91年12月13日91南院鵬執全新字第3857號函辦理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而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上開土地並換價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9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56.57㎡ 10,500元/㎡ 1分之1 156.57㎡×10,500元/㎡×1分之1=1,643,985元 合計 1,643,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