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邱O喆、黃O婷
- 原告邱O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邱OO 兼 法定代理人 邱O喆 黃O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快樂媽媽有限公司、王榮堂、王思涵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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