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吳彥慧
- 法定代理人黃玉麟
- 原告維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斌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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