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 原 告
- 金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雅
- 被 告
- 慶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4,7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4,7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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