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陳永佳
- 法定代理人宜建廷
- 原告鑫旺綠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鑫旺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宜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能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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