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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陳薇

  • 當事人
    簡萬順即順承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簡萬順即順承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8,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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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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