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8號
- 原告
-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82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100元/平方公尺×面積96.07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578,8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