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獨資商號)
被告
陳鴻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求為:㈠被告應將登載其經營部落格(網址為https://www.tainanhui.com/2023/10/18.html)文章中「不過有聽說這間台南拉麵親友團去灌票的因素比較大」文字予以移除;㈡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上開部落格及其經營之臉書「愛吃輝」粉絲專頁(網址為https://www.facebook.com/loveeathuitainan)刊登本判決要旨5日(本院按:詳細文字參見附民卷第21頁);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215,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附民卷第3頁)。其中聲明第1、2項均屬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開說明,應依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聲明第3項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據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6,078元【計算式:3,000元+13,078元=16,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