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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2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曾仁勇

原 告
黃韡誠
被 告
寬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鎧華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因地上權涉訟,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系爭地上權地租每年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即1,000元/年×15=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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