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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王言謹

上列原告對被告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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