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黃筱婷、吳武龍
- 當事人吳通淮、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吳通淮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合約於重劃完成後,給予3坪土地之賠償 」,且原告自陳目前該處土地市價每坪約新臺幣(下同)35萬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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