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6號
- 原告
- 黃瓊娌
- 原告
- 莊淑娟
- 被告
- 鄭明和
- 訴訟代理人
- 鄭永慶
- 被告
- 鴻運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吉
- 被告
- 鴻運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偉龍律師
- 被告
- 黃偉翔
吳駿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000元【原告起訴請求208萬元,113年6月21日具狀追加被告鴻運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得收取仲介服務費36萬9000元(其因勝訴可獲得利益即為36萬9000元),合計244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