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錦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博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被告
-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炯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63,523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金額=每月增加給付金額(387,450元-153,222元)×推定存續期間30個月+436,683元=7,463,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