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 原 告
- 黃寶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騰旺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騰旺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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