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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曾仁勇

原 告
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諭
被 告
陳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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