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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丁婉容

原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幸良玉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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