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1號
- 原告
-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黃玉麟
- 被告
-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