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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邱寳玉
原告
黃永熏
原告
黃子侑
原告
黃敏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被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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