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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被上訴人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6,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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