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
- 原告
-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廷芳
- 被告
- 運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