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吳建廷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告
施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