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3號
- 原告
- 黃淑華
- 送達代收人
- 林科均
- 被告
- 周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