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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羅郁棣盧亨龍陳永佳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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